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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前段时间,万隆之子万洪建再发长文《我眼中的父亲和万隆》,在文中,52岁的儿子继续揭露81岁父亲爱情故事,在谈及父亲万隆与女秘书沈瑞芳同居长达20余年,儿子万洪建称,出于各种原因,家人保持了沉默与宽容。
在现今社会的婚姻家事中,同居这一看似特殊的现象,实际上并不少见,因同居而起的纠纷自然也不在少数。
法律分析:
一、同居是什么?
同居,是指两人暂时居住在一起。同居与结婚不同,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离婚),才能解除该法律关系;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在同居期间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关系。
本文讨论的同居,即为常见的男女同居关系。
男女同居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双方都是单身,因互相爱慕等原因同居;第二种:一方或双方已经结婚,仍和对方同居。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此类型无论同居双方有无登记结婚,都应视为同居关系。
二、男女同居算结婚吗?
虽然在法学界有事实婚姻一说,即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但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三、同居期间财产应当如何计算
同居期间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①工资、奖金;②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针对第一种同居类型的,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适用《民法典》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针对第二种情况,则应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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