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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但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债务,又该怎么算?
年逾七旬的苏大爷见债主经常上门找儿子讨债,他心疼小两口,一咬牙,变卖自建的厂房,把钱借给儿子和儿媳还债,先后转款50多次,累计帮还贷款150万元,终于帮儿子解了燃眉之急。
没想到的是,儿子和儿媳在此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迟迟不提还钱的事,跟父亲装起了糊涂。苏大爷几番提起钱的事情,儿子儿媳竟无半点还钱之意,眼看着一辈子的积蓄要打了水漂,无奈之下,苏大爷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借款。面对控诉,儿媳却认为,即使借款真的存在,也是未经她同意,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近日,这起借贷纠纷经法院审理后判小夫妻偿还本息。
法律分析:
一、父亲在为儿子还款时并无赠与或债的加入之意,与儿子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苏大爷将自己的厂房变卖后的款项给儿子清偿债务时,并没有将该笔款项赠与给儿子,或是为儿子承担债务清偿义务之意,无论是赠与还是承担清偿义务,都需要苏大爷的明确意思表示。
本案中,苏大爷显然没有此意。他是以出借款项的方式代儿子偿还欠款,该代偿行为使得儿子与债权人之间债务关系消灭的同时,与父亲成立借贷关系。因此儿子应向父亲履行还款义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应取决于该笔借款是否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所负之债。本案中,儿子儿媳是通过多笔父亲入账、转出至债权人账户的转账行为完成的债务清偿,在这操作期间,有几笔转账经过儿媳的银行账户,儿媳对此不可能不知情,其在接受了父亲的借款后没有作出否认、拒绝的表示,应当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儿媳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对父亲的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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