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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卖厂房帮子还债,儿子竟然不认账

2021-08-25债权债务

摘要:
父亲卖厂房帮子还债,儿子竟然不认账

案件详情:

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但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债务,又该怎么算?

年逾七旬的苏大爷见债主经常上门找儿子讨债,他心疼小两口,一咬牙,变卖自建的厂房,把钱借给儿子和儿媳还债,先后转款50多次,累计帮还贷款150万元,终于帮儿子解了燃眉之急。


没想到的是,儿子和儿媳在此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迟迟不提还钱的事,跟父亲装起了糊涂。苏大爷几番提起钱的事情,儿子儿媳竟无半点还钱之意,眼看着一辈子的积蓄要打了水漂,无奈之下,苏大爷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借款。面对控诉,儿媳却认为,即使借款真的存在,也是未经她同意,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近日,这起借贷纠纷经法院审理后判小夫妻偿还本息。


法律分析:


一、父亲在为儿子还款时并无赠与或债的加入之意,与儿子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苏大爷将自己的厂房变卖后的款项给儿子清偿债务时,并没有将该笔款项赠与给儿子,或是为儿子承担债务清偿义务之意,无论是赠与还是承担清偿义务,都需要苏大爷的明确意思表示。


本案中,苏大爷显然没有此意。他是以出借款项的方式代儿子偿还欠款,该代偿行为使得儿子与债权人之间债务关系消灭的同时,与父亲成立借贷关系。因此儿子应向父亲履行还款义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应取决于该笔借款是否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所负之债。本案中,儿子儿媳是通过多笔父亲入账、转出至债权人账户的转账行为完成的债务清偿,在这操作期间,有几笔转账经过儿媳的银行账户,儿媳对此不可能不知情,其在接受了父亲的借款后没有作出否认、拒绝的表示,应当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儿媳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对父亲的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提醒:


已步入古稀之年的苏大爷差点被不知感恩的儿子儿媳逃避掉一辈子的积蓄,可见即使是借钱给自己的亲人,也要将借款的手续补齐,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借款人心有所约束,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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