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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冠宇
案件详情
2012年,华通公司因资金短缺且银行贷款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开始寻找民间机构融资。为了规避国家法律规定,华通公司与多家小贷公司商定了贷款金额、利息和还款事项,制定“个人贷款合同”,借用公司员工名义开展借贷业务,款项由公司控制使用并实际还本付息。迫于公司压力,法律意识淡薄的员工们以个人名义与各小贷公司签订了数份《借款合同》,由华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3年,多笔“员工名义贷款”到期后,华通公司如约履行了还款义务。看到这一方法奏效后,华通公司又以同样的方式让员工帮忙签字借款,但到了2014年,华通公司却无力偿还借款。小贷公司将签字贷款的17名员工告上法庭,并坚称是与员工本人建立的借款合同关系。经统计,17名员工签字的23笔贷款金额共计1.017亿元。
这17名员工只是月薪几千元的普通上班族,却一下身负几百万元巨额贷款而成为被告,家里仅有的房屋、车辆被查封,银行账户也遭到冻结,生活遭受了巨大变故。部分员工还遭到暴力催债,家门被泼了油漆。
案件审理:
法官在审理时本案时发现,小贷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系员工本人。但凭借多年的审判经验,承办法官认为案件另有隐情。
法官注意到,17位借款人均系普通员工,但每人名下债务金额巨大,他们不仅没有贷款需求,更没有还款能力,小贷公司作为一家专业贷款机构,对被告的偿还能力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另外,小贷公司与华通公司此前就有长期合作关系,且17位借款人与小贷公司签订合同也是分批次在同一地点签订,并不符合常理。合议庭决定以此为方向,进行下一步的核实及取证。
虽然有了新的审理思路,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排除《承诺书》等证据为事后公司与员工串通出具。至此,案件的审理遭遇了瓶颈。因被告举证能力较弱,且案涉证据收集客观上较为困难,承办法官一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收集证人证言。但案件审理时,华通公司已经破产,许多办理贷款时的工作人员也已离职,甚至没有在成都本地。承办法官通过被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当庭与6名原华通公司员工联系,逐一核实当时办理贷款的情形,并请该6名员工将其证人证言,在当地以公证的方式予以记录。
经过数十次的反复讨论和论证,以及对《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以员工名义小额贷款员工免责的郑重声明与承诺》《承诺书》的反复研究,合议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运用民事推定的相关技巧,最终推定出案涉实际借款人系华通公司的结论。
律师提醒:
员工以个人的名义替公司借款的情形并不少见,有些员工是因为义气,有些员工是迫于公司压力,更有些员工是因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反正最终都是公司承诺还款,与自己无关。但在法律关系的认定中,作为借款合同名义上的借款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用款人是公司的情况下,法院是很难认定公司为还款义务人的。
在此提醒各位“打工人”,公司以自己名义借款而无力还债,尚有破产制度可以保护老板的财产,而员工以自己名义替公司借款,一旦公司无力偿还,等待你的,可能就是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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