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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晓玲
案件详情
2020年2月,梁某和黄某到民政局申请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车归小孩和女方所有,小孩由女方抚养,自己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
律师分析:
一、梁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已解除,不存在“假离婚”的法律关系。
我国婚姻关系以民政局登记为准,梁某与黄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自民政局出具离婚证之日正式解除,自此双方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婚姻登记的效力与意义,其二人自愿完成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对两人有效。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离婚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协议双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
梁某诉称离婚是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假离婚,他陈述的是离婚的原因和目的,不管是否属实,都与本案无关。梁某、黄某签订离婚协议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的撤销事由,另外离婚协议属家事合同,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可约定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故对梁某重新分割财产、平均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驳回。
律师提醒:
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假离婚”的行为都不可取,切勿在利益面前考验人性,同时以自己违法行为为由,要求撤销自己的民事行为,也是民事权利滥用,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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