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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逃债假离婚,没想到妻子假戏真做

2021-08-20男子为逃债假离婚,没想到妻子假戏真做

摘要:
男子为逃债假离婚,没想到妻子假戏真做

作者:张晓玲

案件详情

2020年2月,梁某和黄某到民政局申请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车归小孩和女方所有,小孩由女方抚养,自己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
离婚7个月后,梁某来到法院,以他和黄某离婚是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假离婚为由,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
原来,他因背负债务,想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并将房子、车子分给了黄某;哪知黄某假戏真做,他眼看就要竹篮打水一场空。便诉至法院重新分割房子等财产,还向法院提交了案外人张某起诉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及8张借条的复印件,累计金额75万余元。
日前,法院通报此案,认为离婚协议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愿,梁某认为假离婚导致自己利益受损,试图通过诉讼途径撤销离婚协议,其动机和目的不合法,系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故依法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一、梁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已解除,不存在“假离婚”的法律关系。

我国婚姻关系以民政局登记为准,梁某与黄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自民政局出具离婚证之日正式解除,自此双方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婚姻登记的效力与意义,其二人自愿完成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对两人有效。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离婚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协议双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

梁某诉称离婚是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假离婚,他陈述的是离婚的原因和目的,不管是否属实,都与本案无关。梁某、黄某签订离婚协议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的撤销事由,另外离婚协议属家事合同,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可约定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故对梁某重新分割财产、平均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驳回。


律师提醒:

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假离婚”的行为都不可取,切勿在利益面前考验人性,同时以自己违法行为为由,要求撤销自己的民事行为,也是民事权利滥用,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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