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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一铖
案件详情 :
赵某某开个公司,接点买卖、租赁的生意,偶尔也放点贷,遇到难缠的债务人,就拉自己乔某某帮忙去催债。
2020年12月,赵某某在朋友李某介绍下,他借给周某某5万元,可两人打的借条上却白纸黑字写着10万元。借钱的时候,乔某某、李某也都在场,对实借金额和借条金额也都知晓。
借款到期了,而借钱的周某某却没了踪影。赵某某急了,于是他、乔某某、李某三人,拿着借条,持着高音喇叭,找上了周某某的家。
这次要债没成,赵某某、乔某某又上门两趟。一次,他们用链条锁锁上了周某某的家门,还有一次,他们与周某某家人起了争执,双方还动起了手。可不管用了什么方法,这5万元的债还是没追回来。
2021年1月,赵某某将周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周某某归还10万元的借款。
2021年3月,赵某某主动撤诉。
同年,赵某某以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乔某某、李某以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
庭上,赵某某承认虚假诉讼的事实,他说“我其实想追回的是5万块本金”。上诉10万元是按照借条上的数额来。
公诉人称,赵某某辩称“只想追回5万元”和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矛盾,所以,虽然赵某某对虚假诉讼的部分主动投案,但对敲诈勒索部分不认定为自首。
公诉人表示,该案不作主从犯的区分。三人在事中有一定的分工,三人的作用是相当的。
法律分析:
本案中,周某某对于赵某某的实际债务为5万元,而赵某某要求其写下10万元的借条,这其中多出来的五万元债务则应认定为是赵某某捏造的事实,赵某某以此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虚假诉讼罪】。而在此前赵某某伙同乔某某、李某通过锁链锁门、肢体冲突等手段索要不存在的五万元债务的行为,则构成了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赵某某、乔某某、李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金额较大、触犯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敲诈勒索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和虚假诉讼罪两罪并罚。
以上三人最终都得到了法律的制裁。那么,若此前赵某某没有撤诉,对于这张10万元的假借条,法院应如何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在庭审中,法院应当审查赵某某借钱时的具体交付方式,并要求赵某某出具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以此来审查该笔借款是否真实发生。
法条解读: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只有出借人把钱给了借款人,该合同才正式成立,二者之间才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权人为了能切实证明自己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除了借条,还应尽可能保留可以证明其已将钱交给债务人的凭证,如收据、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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