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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4年底,张某与李某以及李某的担保公司开始从事存贷汇票生意,双方多有资金往来。后来,张某因与李某吵翻,离开了公司。不久之后,张某把李某告上了法庭,他拿出一份和李某的担保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要求担保公司还钱,一审法院判决担保公司连本带息返还张某744万元。
但李某坚称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份“投资协议书”,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情况忽然逆转,李某找来证人,证明“投资协议书”是张某找担保公司某员工偷盖公章伪造出来的。
因为伪造关键证据,原本的民事官司被搁置,再次开庭时,老张成了“虚假诉讼罪”的嫌疑人,坐到了被告席上。
检察官认为,此案侵害的客体是法院的司法秩序。如果没有这份“投资协议书”,是很难确认744万元欠款是否确实存在的。
但是此前一审法院被张某伪造的“投资协议书”误导,判令李某还钱。张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明显妨害了司法秩序,影响法院的公正审理,浪费司法资源,故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如被告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应如实向法庭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张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可能要面临法律的惩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解读: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情况频出。一些个人和单位捏造虚假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文书以实现各种非法目的。虚构借款类诉讼是最常见的虚假诉讼情形之一。虚假诉讼行为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一,虚假诉讼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行为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欺骗国家司法机关,获取法院的裁判文书,使国家公权力成为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加剧了一些基层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第二,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错误的裁判文书和强制执行程序,侵占、剥夺受害人的财产或者其他权利,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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