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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死亡,女子放弃继承,但法官不允许

2021-07-23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执行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摘要:

作者:朱冠宇


案件详情:

李明生前与妻子王霞从事制作铝合金门窗生意,生意不算红火,但也能勉强过生活。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日,李明在家中休息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打破了家庭的平静。家里亲戚帮忙料理了后事没多久,李明的钢化玻璃供应商某钢化厂许老板便要债上门。原来,李明生前从许老板那里采购钢化玻璃的货款尚未结清。多次催讨无果后,无奈之下,许老板只能将王霞和她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偿还货款。

谁知开庭当日,王霞和儿子均表示放弃继承,并且王霞声称李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自己患尿毒症期间的治疗费用也均由自己的娘家兄弟资助,李明对自己根本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的义务,因此她也没有义务偿还这笔货款。


面对这样的情形,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实际情况,决定从调解入手,希望可以通过调解一方面使原告的货款得到落实,另一方面也希望可以解开李明家庭的症结。法官先联系了王霞,从夫妻感情、死者为安切入,又对案件进行了释法明理,告知她,即使放弃了继承,也仍有可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承担偿付责任。又向原告许老板说明了王霞的家庭情况,王霞患尿毒症多年,常年卧床,儿子则今年刚刚大学毕业,尚未找到工作。在得知王霞家庭的实际困难后,许老板表示愿意减少一部分货款。在双方反复的沟通和法官协调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许老板同意减半收取李明欠付的货款,王霞母子同意一次性支付,并于签订调解书之日当场付清。



法律分析

那么,放弃继承死者遗产是否就意味着无需再承担死者生前所欠债务呢?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1064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执行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律师观点:

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继承制度是“限定继承”。所谓“限定继承”,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继承人所得遗产的价值为限,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对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予限制。因此所谓“父债子偿”是有限制条件的,如果子女放弃继承,那么就无需对父母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但在夫妻关系中,有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之分。对于个人财产或债务,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并无需继承该个人债务。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本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偿还所有债务。


因此,就本案而言,李明的欠款如果被认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妻子王霞必然要承担偿还责任,即便她放弃继承,仍不能因此免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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