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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狗从大壮手中借了200万用于投资,说是两年之后还,眼看着还款日已经过去很久了,二狗却一点动静也没有。
大壮催他还钱,二狗起初是一拖再拖。后来索性电话也不接了,消息也不回了。偶然间,大壮在网上发现了一家讨债公司,该家公司承诺能快速讨回欠款且成本低,讨债心切的大壮迅速与其签了合同,约定讨债公司以合法手段追讨回200万债务,劳务费为收回款项的8%,并约定了合同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
一个月后,讨债公司就讨回了4万元,大壮很高兴,提前支付给讨债公司1万元劳务费。但随后,讨债公司就没下文了。按捺不住的大壮终于决定以诉讼方式讨回欠款。没想到,庭上曝出令人吃惊的事情。原来二狗一共给了讨债公司104万元,而讨债公司只给了大壮一个零头。
与讨债公司协商无果后,大壮再次踏上了漫长的维权路。原本嫌打官司麻烦的大壮,不得不再次打起官司。最终法院判令讨债公司返还代收款104万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酌情调整为15万元。可见讨债也要选择“靠谱”的方式。
法律分析:
一、大壮与讨债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该关系受法律保护
虽然有人会质疑讨债公司的合法性,但是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且明确约定讨债公司需以合法的方式讨回欠款。双方在自愿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内容也不违法,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因此双方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大壮授权讨债公司代其讨债,讨债公司在该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对大壮发生效力,所以收回的欠款应当归属大壮,同时讨债公司有权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
二、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整
①《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损失额的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1条中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讨债公司虽然有违约行为,但以合同标的30%计算为60万的违约金,明显过分高于给大壮造成的损失,故法院酌情调整为15万元也是合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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