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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来圣贤皆寂寞,惟有饮者留其名。”
“对酒当歌,人生几何!”
……
(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朋友聚餐,把酒言欢,本是一件人生乐事,但如果饮酒过量造成人身伤亡,乐事便成了悲剧。如果饮酒后死亡,同饮者应否承担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亲戚朋友聚餐中相互敬酒、劝酒属平常的酒桌饮酒行为,只要不超出合理限度都具有合理性,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聚会饮酒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本案中,承办法官准确把握因果关系、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法认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具有过错,较好地平衡了社会交往与风险控制的双重需求,树立了“适度饮酒”“相互照顾”的社会导向,有助于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纵然酒逢知己千杯少,但美酒虽好,莫要贪杯。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在喝酒的过程中量力而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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