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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安人寿与前员工的纠纷看保险代理人的从业风险

2023-09-25

摘要:

案情回顾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与保险有关的法律纠纷也不再仅限于消费者和保险公司,还有保险代理人。本文将通过一则保险代理人和平安人寿的纠纷案例为广大保险代理人送上一份风险规避指南。


案件详情:


2014年,平安人寿(甲方)与张先生(乙方)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平安人寿委托张先生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张先生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平安人寿支付的代理费。合同约定:乙方如果误导客户,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保险条款、投保规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果犹豫期外,客户提出退保并退还已缴保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因该保险合同所已领取的税前代理费退还甲方。


张先生为完成平安人寿的业绩,让妻子赵女士投保了平安人寿的保险,共缴纳保费22135.87元。2021年,赵女士要求退保,被告知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赵女士不满意遂投诉保险公司并提交张先生本人签字认可销售保险过程中,对赵女士所购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保险责任和保险条款,称这是一份储蓄存钱保险,若不想交了本金可以取出来的书面文件。平安人寿为赵女士办理退保后,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退还保险销售佣金并赔偿平安人寿超出保险金现金价值的退款。


法院认为:


平安人寿与张先生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先生书写情况说明自认在保险代理过程中存在未讲解清楚保单保险责任及条款,并称涉案保险是一款存钱保险,不交可以取出本金,因其误导行为致保险合同解除并退还保费。根据《保险代理合同》规定及《基本管理办法》第十九部分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张先生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平安人寿主张张先生退还涉案解约保单所取得的佣金并赔偿公司损失(退还的保费-现金价值),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保险代理人,是一份“高危职业”,其职业生涯中,拿着非常低的底薪甚至无底薪,受到行业、公司诸多规定的限制,执业过程中一旦发生违规事件,可能还要面临着公司的追责。朋信律师在此为提醒广大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注意防范以下执业风险:


1、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2、业务风险:

(1)在展业前,应仔细学习并正确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关于保障范围、免责事由、保费缴纳、退保条件等重要条款,避免因理解不正确、不全面,在向投保人介绍的时候给投保人造成误导。

(2)如需发布营销信息的,应尽量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发布的营销信息。如需自己编写发布文案,要再三核实,避免使用不准确的数据、夸大表述、虚假表述、偷换概念、不当类比等。

(3)在销售时严格按照投保单的要求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明确、具体的询问,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对于投保人所告知的信息与所提交的资料,及时、全面报告给保险公司。

(4)凡是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亲笔签名或亲笔抄写的,应由其本人现场亲笔书写、签字并捺印,如有必要,应进行同步录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抄写前,保险代理人应对其身份进行必要核实。

(5)理性执业,既不要为了业绩对身边的人“下手”,也不要为了“诱惑”而代理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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