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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4年4月1日,李某入职内蒙古蒙牛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后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主体由内蒙古蒙牛公司转至新疆蒙牛公司,但李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化。2019年12月24日蒙牛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与李某形成谈话笔录,内容显示李某认可其在职期间经营竞品并参股经营其他公司的事实。2020年1月21日,新疆蒙牛公司于向李某寄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0年1月27日,新疆蒙牛公司向公司工会发出“关于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而后,李某因解除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申请仲裁,新疆蒙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最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
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问题为: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是否客观真实的问题。依据查明事实,新疆蒙牛公司《纪检监察管理制度》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在公司的同类经营企业从事投资入股,违反规定经营与公司有关的业务,自己经营或与他人经营和公司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情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20年1月10日,新疆蒙牛公司作出《关于常温事业部销售管理中心新疆公司相关问题的调查的通报》,通报内容符合其公司的上述制度规定。李某亦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应当遵守,新疆蒙牛公司制度亦通过公司员工0A系统予以公示,可供员工正常查阅,因此,李某知晓该公司制度的规定。李某上诉提出其行为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其并未看到新疆蒙牛公司有此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否公正有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内容一致,适用于本案。本案中,新疆蒙牛公司在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但在起诉前已补正相关程序,故不存在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新疆蒙牛公司作出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故李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朋信律师说法
辞退员工如若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劳动纠纷,这必然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会产生影响。所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要进行辞退时,需把握一下几点:
一、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建立的规章制度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二、规章制度及时公示
在本案中,新疆蒙牛公司就是在员工0A系统上及时公示了制度,供员工查阅。
三、及时保留证据
在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情况,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对该情形进行认定处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本案中,蒙牛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与李某谈话并形成谈话笔录,确定了员工的违规事实。
四、及时将对劳动者的处理结果告知单位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案中,新疆蒙牛公司在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但在起诉前已补正相关程序,故不存在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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