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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离婚拒不出庭,能判离吗?

2023-07-10

摘要:

案情介绍 


紫阳县汉王镇甄美丽与贾英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两人登记结婚。2011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2015年3月又登记结婚。2019年5月,甄美丽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紫阳法院,因证据不足,紫阳法院于2019年6月判决驳回甄美丽的离婚请求。


现甄美丽认为法院判决后,夫妻双方继续分居多年,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再次诉请紫阳法院要求与贾英俊离婚。


法官说法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是否可以判决离婚?


在婚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往往也是比较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下,受害方更是以女性居多。一方面她们遭受痛苦,想诉讼离婚,却又无法证明自己的遭遇;另一方面对方常常抵触漠视,不改正、不调解、不到庭。是不是对方不来开庭就不能离婚?这是许多当事人都担心的一个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依法送达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案件仍然可以缺席审理。最后的结果取决于审理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甄美丽与贾英俊在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判决后,继续分居长达两年,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也无往来,甄美丽坚持离婚经多次劝解无效,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甄美丽两次起诉离婚,贾英俊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2021年6月,紫阳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甄美丽与贾英俊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表明夫妻感情挽回几率渺茫,一方解除婚姻关系意志坚决,此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当事人连续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也表明了其近期内致力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本着遵从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角度考虑,法院亦应当准予离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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