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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运单的“免责条款”能免责吗?

2023-07-05

摘要:

案情介绍 


李老板经营一家瓷器店。某日,他像往常一样在小程序上向快递公司下单,约定邮寄20箱瓷器,并与快递公司签订货物运单,交纳了运费。电子货物运单服务条款约定:“请您注意,遇到天灾人祸,比如地震、洪水、偷盗、车祸等情形,快递公司对运送货物的损坏、遗失均不负任何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因快递公司驾驶员小王疲劳驾驶,发生事故,20箱瓷器损毁。李老板事后要求赔偿,快递公司则称双方所签货物运单规定了免责条款,不予赔偿。那么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


专家点评


王雷,“八五”普法民法典讲师团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运单中的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条款虽以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提示,但本案中车祸是因快递公司员工疲劳驾驶造成的,快递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和货物损失有重大过失。运单中对车祸免责的约定无效。如今线上购物盛行,使得快递服务与网购密不可分,而快递公司也会制定一些免责条款作为自己拒绝赔偿的理由。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如本案驾驶员存在疲劳驾驶,就不能免除快递公司的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合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或者限额赔偿条款均属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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