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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朴珺名誉侵权案——有人网上污蔑我影响恶劣,怎么维权

2023-06-27

摘要: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微信公众号“兽楼处”发布了一篇“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野路子的女人抢走”的文章,文中大量侮辱和诽谤的不实信息,称田朴珺是导致王石“困局”及万科“死亡”的原因,该文章被大量阅读和转发,7个小时内阅读量超过120万。随后,田朴珺一纸诉状将该微信公众号的注册人王某告上法庭。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王某构成对田朴珺的名誉权侵权,判其删除侵权文章,在社交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6万元。


随着网络影响力日益剧增,名誉权侵权案件不再局限于现实生活,而是越来越网络化。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都要遵守法律。今天,让我们聊一聊一旦有人侵犯我们名誉,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法律分析


一、首先,什么是名誉侵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不履行上述方式,被侵权人可以以侵权人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如果后果严重,还可以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2、如何收集网络名誉权侵权证据?


一旦确定他人在网络上实施的行为构成对我方名誉权的侵权,第一步应当固定证据。一般情况下,网络上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截图、录屏、时间戳、公证等形式固定证据。


固定证据后,下一步需要与网络平台进行交涉与沟通,明确侵权信息的发布主体。不同的网络平台调查取证的方式略有不同,例如抖音和微信可以通过法院的调查令查询到被告的主体信息;微博可以通过后台客户端投诉方式调查。


3、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无论是起诉网络平台,还是侵权网络用户,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向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即对应平台运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起诉。


4、若网络平台接收举报后,没有采取措施,是否可以要求平台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举报后,应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朋信律师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人人都可以在网络平台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任何人都不可以假借言论自由的外衣损害他人名誉权。有时虽逞口舌之快,却已触犯法律底线,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他人利用网络平台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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