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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朱力(化名)与刘雨欣(化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为了照顾孩子,刘雨欣接受了丈夫的建议,辞去工作,专心照顾家庭。每个月,朱力会固定给妻子生活费用于家庭开销。随着朱力的工作越来越忙,回家的时间也越来越晚,到家后经常倒头就睡,夫妻之间很少交流,感情日渐疏远。刘雨欣长时间独自照顾孩子和家庭,缺少与外界的交流,委屈感与日俱增,常常因为琐事与丈夫发生争吵。朱力认为妻子赋闲家中,二人共同话题越来越少,观念和思想层次差异拉大,不愿再维持婚姻关系,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刘雨欣离婚。刘雨欣提出家务补偿款的请求,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二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朱力支付刘雨欣家务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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