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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京维权”看肖像权背后的法律问题

2023-06-05

摘要:

案情回顾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商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演员的形象、照片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情况屡见不鲜。2021年,著名演员吴京就因肖像权侵权将广州力野车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诉至法院。引发这起肖像权纠纷案件的原因是涉案公司所属的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网络和实体店出现具有吴京肖像的宣传资料。而吴京表示,本人从未与力野车业或金怡车业签订过合同,于是将上述两家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删除宣传资料,进行公开道歉。2022年3月,该案判决结果公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金怡车业(江门)有限公司、广州力野车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删除与吴京相关的宣传资料、向吴京公开道歉、并分别向吴京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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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什么是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由此,肖像的确认标准由“以面部为中心”变为“可被识别性”。《民法典》中规定的肖像,不再仅指面部五官,而涵盖了漫画形象,游戏形象,人体部分形象如剪影、侧影、背影等。这些能够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的形象,都属于《民法典》的保护范畴。

 

2、肖像权侵权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据此,肖像权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上频频出现“换头”视频或“换脸”图片,而这些成品都是通过AI换脸技术手段制作而成。这种AI换脸技术可高仿真地制作出假的图片、视频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这种AI换脸制作行为属于伪造、侵害他人肖像的行为,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也构成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3、侵权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由此,上述法条规定了十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一种方式,也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例如吴京与广州力野车业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采用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四种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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