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2号
作者:张妤婕
基本案情:
王某2因工作需要用钱,于2021年4月25日起开始向王某1借款,累计借款11万元,这部分资金均为王某1从网络平台上借的钱,王某2对此知情。截止至2021年8月20日王某2共计向王某1还款32,688元,尚欠借款本金81,180元。此后,王某2开始拒绝还款。王某1诉至法院要求王某2偿还借款本金81,180元和利息,以及王某1偿还网络平台借款利息1,543.22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本案中,王某1在民事起诉状及庭审中自述其向王某2出借资金的来源系360借条、借呗、百度有钱花、你我贷等网络贷款平台,可以认定该借款并非王某1自有资金,王某1与王某2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令王某2应返还王某1借款81180元。
关于借款利息及网络贷款平台利息一节,因双方借款合同无效,对王某1主张的上述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基于公平原则,王某2应就资金占用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王泽明支付资金占用费。
律师提醒:
生活中,朋友之间的借钱行为比比皆是,许多人可能自身也没有什么钱但是碍于面子“打肿脸充胖子”,进而选择通过借呗、花呗、白条等网络平台借款后转贷,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是为了牟利,但它也确实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要求,且该行为在客观上也确实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除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外,还有以下情形的民间借贷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1、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2、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