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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看看法官怎么说?

2022-08-12债权

摘要:
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看看法官怎么说?

作者:张妤婕

案件详情:

原告姜某(男)与被告范某系朋友关系,第三人范某某(女)是范某的姐姐,2010年2月姜某经范某介绍,与第三人范某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6月范某某要投资故向姜某借款,考虑到范某某当时正在办理离婚手续,为避免财产利益问题,决定由被告范某出面向姜某借款,并口头约定借款应于2010年11月底之前归还。2010年7月1日,姜某将人民币70万元汇入范某(被告)的银行帐户内。2010年11月,姜某与范某某解除恋爱关系。同月30日,姜某使用手机向范某发送了一条短信,内容为:“我那么喜欢她,毫无保留无条件地为她付出,怎么会真想和她分手?我把我的钱都给了她,除了那70万,每月还给她几万,加上我为她平时花的,近百万了。”后来,姜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范某返还借款。

法院认为:

原告之诉请,不应支持。

一方面,原告曾于2010年7月1日将人民币7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账户内,确实无疑。关于该笔70万元之性质,原告主张该款系借款,但借贷行为系一种合同行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要件应达成合意,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方可订立借款合同,现原告虽在汇款凭证的用途栏内填写了“借款”,但如此大额借款双方却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亦无借条等被告出具的字据,显然有悖常理,而仅凭原告单方在汇款时所填写的钱款用途并不能证明双方就系争钱款已达成借贷合意,故原告要求归还借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原告与第三人确曾建立恋爱关系,原告于2010年11月30日向被告明确该70万元系其赠与第三人,现原告再向被告主张归还系争钱款,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并不少见,尤其是朋友和情侣之间,若每一笔钱都打借条未免有伤感情,但若不打借条一旦将来发生纠纷,便很容易陷入维权困难的窘境。

因此律师建议大家尽量做到以下几点,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1、尽可能的保留借条等能够用证明借贷合意的书面凭证。

在借贷关系发生时,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时,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具有借贷合意的书面凭证。若未书写借条等书面凭证的,也可以在转账时详细备注,比如 “应某某要求转账借款XXXX元至某某名下”等。

2、若确实无法取得书面凭证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补救:

(1)通过微信、短信聊天的形式获得对方对借款意思表示的追认;

(2)就借款事实以及还款承诺等内容以通话录音、现场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

(3)在对方提出推迟还款时间时,要求对方向自己出具一份明确的还款承诺书;

(4)通过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等形式对前述借款进行进一步追认;

另外,如果实在没有对自己有利的具有借款合意的书面凭证,建议在补齐证据后再行诉讼。为防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固定催讨借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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