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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妤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接下来让我们用几个案例来深入的理解一下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项制度:
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和条件
★案件详情:吴某(女)与殷某(男)系夫妻关系,但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分居后,殷某多次到吴某住所处辱骂、骚扰吴某,损毁吴某财物,甚至殴打吴某。殷某的行为使吴某在精神、身体上长期遭受折磨。吴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签发保护令。
★法律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二、同居关系中暴力受害者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详情:申请人吴某某(女)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是男女朋友关系,并居住在一起。2018年农历春节过后吴某某提出分手,杨某某同意。2018年4、5月,杨某某开始对吴某某进行跟踪、骚扰、殴打并强行闯入吴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场地等一系列骚扰行为。吴某某多次向派出所报警,杨某某在经警察教育、警告之后仍屡教不改。吴某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裁定:1、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实施暴力行为;2、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及其家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3、禁止杨某某接近、进入吴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场所。
★法律规定:《反家庭暴力法》保护的对象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同居关系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人民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代为申请
★案件详情:罗某现年68岁,未结婚无子女,在其27岁时,收养一子罗某某,并与其共同生活。罗某某经常殴打辱骂罗某。2019年11月,因琐事,罗某某再次和罗某发生争执,并声称要杀死罗某。罗某害怕遭罗某某殴打,遂向当地村委会反映了上述情况,村委会考虑到罗某年岁已高,行动不便,且受到罗某某的威吓,村委会代罗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后可再次申请
★案件详情:袁某(女)与董某(男)系夫妻关系。董某对袁某多次实施家暴行为,袁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2017年9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在保护令6个月有效期内,未再发生家暴事件。但保护令到期失效后,董某再次实施家暴行为,袁某遂于2018年3月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董某继续施暴。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定。
★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在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保护令到期后,可以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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