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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替人还债后,有权要求债务人还自己钱

2022-07-27债权

摘要:
担保人替人还债后,有权要求债务人还自己钱

作者:周一铖

案件详情:

黄某与张某系同乡关系,2021年2月,张某向王某借款10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看在多年交情的份上,黄某在张某的软磨硬泡、赌咒发誓的攻势下提供了担保。然而,约定的借款到期后,张某连人带钱都不见了踪影,讨债无门的王某,将张某和黄某一并起诉起诉到了法院。由于张某不见踪影,黄某对开庭通知视而不见,最终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审理,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张某偿还100000元本金及利息,黄某对此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和黄某均未履行。

法院认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与法院均未查到张某财产,也未找到张某人在何处。但是黄某仍有一定履行能力。于是王某开始向黄某主张债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起初黄某抵触情绪很大,称并不是他借的钱,字虽然是自己所签,但钱是张某借的,只是因为大家是好朋友,一时好心,就帮忙做了担保,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执行法官多次找到黄某,对其释明法律法规并通过讲案例的方式劝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如果拒不履行,下一步法院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执行措施;此外执行法官还告知黄某,黄某是替张某还了钱,依照《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他是可以向张某追偿他替张某偿还的欠款的。最终,黄某态度转变主动偿还了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果然2022年初,张某以为躲过了风头,回到了家里,这一年在外的工作,也使张某具有了履行能力。黄某想起了法官之前的话,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后,果然如之前执行法官所言,判决张某偿还黄某相应本金及利息。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张某最终偿还了自己的债务,了结了这段“三角债务”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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