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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负债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2022-07-22债务

摘要:
婚前个人负债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作者:张妤婕

2014年5月15日,孙某(女)与陈某(男)登记结婚。婚前,双方与石女士(本案原告)均有资金往来记录,其中,2011年1月1日,石女士替孙某(女)偿还其向第三人赵某借款4万元。2012年和2013年期间,石女士又替陈某(男)支付购房首付款187,611元,购车首付款139,000元。后石女士将孙某(女)与陈某(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偿还借款。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下图显示:

法院认为: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对于两笔借款,法院认定如下:

关于石女士为孙某(女)向第三人赵某支付4万元欠款的问题。因孙某并不否认欠赵某的4万元是由石女士直接支付给赵某的事实,也未能举证推翻借款事实,故应当认定4万元是由石某借给孙某的,双方形成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这4万元系孙某婚前个人所负债务,应由孙某承担偿还义务。

关于石女士为陈某(男)支付购房及购车款共计326,611元这一事实,陈某并不否认,但认为该款项是石女士基于双方情人关系而对其赠与,但未提出证据证明,故法院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鉴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石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及车辆用于两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现二人已协议离婚,石女士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女)与陈某(男)针对涉案房屋和车辆进行分割,故该笔债务应属孙某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提醒:

本案中,石女士主张孙某(女)与陈某(男)共同向其借款,但在历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二人的婚前债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只能证明2人的债务发生在孙某(女)与陈某(男)结婚前,因此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实践中,若想证明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证明一方婚前举债用于购置大量的结婚用品或家庭生活用品,可以从借款的时间、结婚的时间以及购置了大量结婚或婚后用品来证明,尽量提供采购票据。

2、证明一方婚前举债购置或装修房屋,且该房屋为夫妻婚后实际居住或共同使用,可以从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社区、街道开具的证明或者从双方名下仅有这一套住房的角度加以佐证。

总之,债权人需要将借款事实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联系起来,从借款的目的、用途和家庭生活的需要角度来证明婚前债务与婚后生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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