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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损毁重新粘贴,证据效力为何大打折扣?

2022-07-20债权

摘要:
借条损毁重新粘贴,证据效力为何大打折扣?

作者:于克杰

基本案情:

2018年,陈某向钱某借款,并向钱某出具了借条。2020年,钱某以陈某未偿还该借条载明的借款本息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立即偿还钱某借款本金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书指定付款履行期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钱某向法院提供了写有陈某签名并印有其手印的借条一份作为证据。该借条状态为撕毁后粘贴。钱某辩称借条因保存不善故遭到损坏。而陈某则认为借款的事情虽属实,但其已于年初偿还了所借的款项,另陈某有证人出庭证明了其确已偿还借款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首先,钱某虽已通过借条证明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钱某提供的借条是在撕坏后重新粘贴作为证据使用的,而日常生活中,偿还借款后由出借方将借条还给借款人,借款人予以撕毁,是表示债权债务消灭的常用手段。故该借条证明力便已大打折扣,且钱某在庭审中解释借条被撕坏的原因也不符合常理,钱某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其二,被告证人的证言符合实际,法院予以确认。

其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首先,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借据作为书证,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撕坏之后重新粘贴的借条,虽然在内容上无须经过专业技术手段即能辨认其文字,但已存在重大瑕疵。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供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欲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时,对证据的瑕疵,应给出理由及相关证据,进行合理的解释。如无法对借条的瑕疵进行合理的证明,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仅凭一张撕坏的借条这样一个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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