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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一铖
案件详情:
李某和刘某于2017年6月6日登记结婚,李某是个商人,平时少不了社交应酬,再加上其为人豪爽大方,身边有不少“好朋友”、“好哥们”。2021年3月20日,李某向其“铁哥们”丁某分两笔转款共计400000元,每笔200000元。2021年5月18日,丁某又向李某转账还款200000元。2021年6月15日,李某再次向丁某转账90000元,李某在该笔转账附言中备注了“借款”二字。2020年8月,妻子刘某在急于用钱的时候,发现李某向丁某借钱的事情,刘某大发雷霆的同时,还要求李某将之前的借款统统要回来。眼见妻子的怒气如“火山爆发”一般,李某也顶不住压力,开始向丁某索要之前的借款。
但一直过了两个月,李某向丁某催还借款的事情还是没有个结果,忍无可忍的刘某最终带着李某将丁某诉至法院。法庭上,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妻子刘某能否作为原告起诉丁某。
刘某认为李某在未经其许可情况,就把他们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借给了外人,她作为财产的另一个主人,有权利把钱要回来。而丁某则主张,借款合同是他和李某签的,和刘某没有关系,刘某没有权利起诉他。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李某转款给丁某的事实发生于李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所转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作为原告起诉向被告丁某主张权利并无不当,被告以刘某作为原告起诉违反了合同相对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刘某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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