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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实虚假诉讼,终究难逃法网

2022-06-20债权债务

摘要:
隐瞒事实虚假诉讼,终究难逃法网

作者:周一铖

案件详情:

2016年,陈某做生意亏了本钱,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向同乡人赵某借了30万元,赵某为人爽快,也同意了借钱,而且不要利息。于是双方一拍即合,陈某写了借条,并拉上了邻居乔某与他一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条上写明了还款期限为一年之后,而且未约定利息。然而到了一年之后该还款的日子,陈某却闭口不提还钱的事。赵某于是带着原借条、保证协议及转账凭证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陈某还钱,给自己一个公道。

法院认为:

庭审中,陈某乔某辩称,陈某是通过赵某公司人员黄某介绍借款30万元,其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当时口头约定月息是7分,而且这笔钱也不是陈某借来自己用的,而是替好朋友王某借的,钱借到后,陈某就将该笔借款全都给了实际使用人王某,自己一个子儿也没用过。后来王某在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间,分三次向赵某公司人黄某、李某总计还款23万元,目前只剩欠款7万元。

为了证明自己讲的是实话,陈某和乔某还在庭上提供了案外人出具的3份收条,但对于这些收条,赵某矢口否认这些与他和陈某的债务有关,并一再坚称陈某没有归还过借款,且他从不认识收条中署名的“黄某”、“李某”。基于3份收条均非赵某出具,一审法院对被告已归还大部分借款的事实未能认定,遂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判决,于是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赵某仍然辩称被告一审中提供的3份收条和自己没关系,自己从不认识收条上署名的收款人。由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2021年11月,经二被告申诉,法院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撤销了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发回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中,因新的事实及证据出现,赵某不仅承认了其在原审起诉前即收到20万元还款的事实,同时还坦白,在借出30万元后即以7分利收取了“斩头息”。而赵某此前一再否认这些事实,致使法院做出了错误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陈述作为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类型,诚实的陈述对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赵某,故意隐瞒事实,导致一审、二审法院未能准确查明事实,做出了错误裁判。赵某的行为既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扰乱了诉讼秩序,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应给予惩戒。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对赵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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