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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1年8月份,赵某持有借条一张向法院起诉王某偿还借款,借条载明 “今借赵某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正(整),还款期限至2021年8月7日,时间2021年2月8日。”同时,“借款人”处署有王某的姓名。庭审时,王某辩称借条上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自己从未向赵某借过钱。法院要求赵某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但赵某称自己除了借条以外,再没有其他证据。双方对于签名的真伪争执不下,申请笔迹鉴定变得十分必要。
那么对于本案中的笔迹鉴定,应当由谁申请呢?
法律分析:
赵某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其提供了借条,但被告对赵某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赵某的证明责任没有完成,赵某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条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即申请笔迹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规定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该规则的正确理解应为“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赵某仅依据借条起诉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案件中,赵某是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即积极的事实主张,对于借款关系这一基本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否认签名,但因为被告王某不承担证明借贷法律关系不存在即消极事实的责任,赵某的证明责任没有完成,应当申请鉴定,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借条是私文书证,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律师提醒:
本案中,赵某主张以该借条证明借款事实,故赵某应当对借条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因为鉴定意见作为履行证明责任的一种形式,所以本案应由赵某申请鉴定。否则,因借条真实性无法查清,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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