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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5年6月,秦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申办时虽承诺了每月理性消费,按时还款,却在使用的过程中多次无视还款账单,频频逾期,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截止起诉时,秦某尚欠某银行本金117838元、利息84170元、违约金及手续费15610元。案件受理后,法院在向被告秦某送达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接听电话的秦某家人表示秦某早在2017年已经因病去世。随后,经办法官调取了秦某的死亡证明,证实了该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明被告秦某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民事诉讼权利已随之终止。鉴于某银行一时无法核实秦某的遗产和继承人情况,本案暂时无法变更和追加被告。而秦某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故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该是现实中的自然人或存续的法人。已经死亡的自然人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成为适格的被告。本案中的“被告”秦某早在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就已经死亡,应当视为没有适格的被告,法院立案时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提醒:
被驳回起诉的银行是否无法收回欠款?《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银行可以将死者的继承人作为被告,如果继承人从死者那里继承了遗产,此时债务发生了转移,银行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继承人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该条还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如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者死者没有留有遗产,那么对于死者的债务,继承人则无须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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