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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债权中的担保注意事项

2021-01-25

摘要:
民间借贷中的担保是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担保的制度,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本文将对民间借款债权中的担保注意事项作出介绍

作者:张晓玲


民间借贷中的担保是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担保的制度,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本文将对民间借款债权中的担保注意事项作出介绍

一、民间借款债权中的担保注意事项——保证主体

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注意保证主体适格,自然人保证担保有效的前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保证担保人。机构组织的保证担保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民间借款债权中的担保注意事项——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无论债务人有无清偿债务能力,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同的保证方式对债务履行不能债权人的权益保证效果不同,因此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予以明确。

如双方未对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民间借款债权中的担保注意事项——担保的诉讼时效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如双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如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只需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款债权中的担保注意事项——不动产抵押应登记

经常有借款人提出用房产来抵押,并在合同中写明以房产作为抵押,甚至将房产证交给债权人但却没有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抵押手续,按法律规定这样的抵押是不成立的,既不能阻止其处分抵押财产也不能起到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因此以不动产设立抵押时应注意一定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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