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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晓玲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保护上限,取消了“两线三区”的规定,并且用浮动利率代替以往的固定利率,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了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
一、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取消两线三区
“两线三区”中的两线是指年利率24%和36%,由此形成了三个区间,即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在此规定下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约定的借贷利率最高可达36%,在24%到36%区间自愿履行的部分尊重当事人主体的意愿,已经履行的不得主张返还,即对于该部分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该自然债务区的规定是法律在强制力与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平衡,但实践中容易造成不合理手段的私力救济,故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予以删除。
二、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取消了原来的两线三区,取而代之的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民间借贷主体利息约定保护上限大幅下降的同时,实行浮动利率上限标准,增加了利率上限的适应性。
三、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利息计算
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根据此条规定,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为:
案件受理时间 |
合同成立时间 |
利息期间 |
利率计算 |
2020年8月20日前 |
不考虑 |
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 |
两线三区 |
2020年8月20日后 |
2020年8月20日前 |
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 |
两线三区 |
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 |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 |
||
2020年8月20日后 |
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 |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 |
当然,该计算方法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利息有作出约定,民间借贷关系中,自然人对于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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