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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18年后要求分割2000万财产,法院:顶格罚!

2021-08-06夫妻共同财产

摘要:
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 妨碍法院审案构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责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山东高法

案件详情:

1983年,王大拿(男)与刘小花(女)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1987年,王大拿与刘小花移居英国。2019年4月,王大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刘小花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依法向刘小花的户籍所在地址邮寄诉讼材料后,刘小花的家人表示,其本人在国外,无法到庭应诉及答辩,并表示其会向刘小花转达本案的诉讼情况。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后,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准许王大拿与刘小花离婚,并对刘小花于2009年购买的房产及售房款等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刘小花在得知法院已作出判决后,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由律师领取了判决书。
随后,刘小花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过程中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根据新的证据显示,2001年10月,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出具判决书解除王大拿与刘小花的婚姻关系;2013年,刘小花与梁大山结婚;2016年,王大拿与张三在英国结婚。上述事实,王大拿均未在一审诉讼期间向法庭如实告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主要事实未予审查,故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院在重审期间认为,王大拿向法庭隐瞒案件重要事实,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依法作出对王大拿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王大拿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驳回王大拿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官说法:

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 妨碍法院审案构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责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案件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大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其与刘小花于2001年在英国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双方已分别与案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在明知自己与刘小花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仍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刘小花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导致法院遗漏案件主要事实未予审查,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王大拿予以罚款。
在此,希望广大民众在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中都要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耍小心机意图钻法律空子的最终结果,只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同时,作为被告方,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也应当积极应诉答辩,如实全面反映案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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