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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妤婕
基本案情:
邹某某与吕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20年5月29日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离婚主要原因为性格不合;2、女儿邹某欣由吕某抚养,邹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屋归吕某所有,2020年5月29日起房贷每月8,500元由邹某某支付至2023年6月1日止;4、邹某欣平安保险费用每年由双方各付一半;
离婚后,有朋友告知邹某某邹某欣不是他亲生女儿,邹某某遂带邹某欣进行了亲子鉴定,经过两次鉴定,结论均为原告并非邹某欣生物学父亲。
于是,邹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婚生女邹某欣的抚养费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分割的约定,包括要求吕某返还其已支付的两个月抚养费4,000元,返还其婚姻期间支付的共同抚养费暂计50万元,返还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屋。
法院认为:
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吕某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原告邹某某支付邹某欣抚养费、保险费以及原被告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相关约定;
二、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某某返还离婚后已收取的邹某欣抚养费4,000元;
三、位于成都市的房屋归原告邹某某所有,后续贷款由原告邹某某负责偿还,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吕某支付房屋分割折价款490,000元。
四、驳回原告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虽然本案中,法院支持了邹某某的请求,推翻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这主要是因为本案中,邹某某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已经作出了让步。离婚时夫妻双方所签订的涉及财产的协议有别于普通的民事合同,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外,还掺杂了一定的感情因素或其他复杂动机,这恰恰也是法院在裁定离婚协议能否撤销的时候重点考量因素。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被撤销,法院会从以下几点考量:
1、协议中是否存在财产明显让步的情况
如果财产本身就采取相对平均的方式进行分割,那么即便撤销也不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也就没有撤销的必要性。
2、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欺诈行为影响程度
一方在考虑到希望子女得到良好物质保障或者补偿另一方辛勤抚养子女的情形下,才愿意将大部分财产给予另一方或者赠与给子女。反之若已经知晓子女并非自己亲生,必定不会在财产方面做出如此巨大的让步。
3、一方作出财产让步是基于亲子感情因素
即一方作出的财产让步是基于亲子感情或者说血缘关系,若没有血缘关系,则不会作出让步。
4、除了亲子感情外,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导致财产让步
假设一方在离婚时作出财产让步是因为其婚内出轨,出于愧疚对对方的补偿或者以财产分割的让步来换取其他利益,与子女无关,那么法院一样不会支持撤销协议。
此类案件极易成为社会热点,引发巨大关注,又因为个案的不同,法院在裁量的时候也会有所区别,若不幸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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