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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克杰
案件详情:
2019年年底,陈某因其朋友齐女士借款30万元久未归还,经其本人多次讨要未果,遂书面委托吴某全权代表讨要30万元的借款。2020年夏天,陈某仍未取得款项,直接联系齐女士却被告知剩余债务已被讨债人免除。陈某连忙联系吴某,吴某承认已讨回20万元,但因为陈某不来领取,自己就用作生活消费了。无奈,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讨债人交付已讨回的20万元。被告吴某辩称,其确实接受原告陈某的委托向债务人齐女士讨债,且承认所讨回的20万元没有转交给原告陈某。但吴某主张,应该扣除吴某在办理受托业务中赔偿他人的5万元损失和所约定应付给自己的15%的报酬。
法院受理后发现事实上本案远没有原告陈某在诉状中陈述的这么简单。原告陈某提供的证据中,有被告吴某与债务人齐女士的银行流水账单,其中可以看到,某账户A将20万元打给债务人齐女士,齐女士将20万元转入本案被告吴某的账户后,被告吴某向债务人齐女士出具收条1份,表示收到20万元还款,剩余部分放弃,原告陈某与债务人齐女士之间的债务一次性了结。次日,吴某将20万元又打入账户A。这样,经过转圈转账,债务人齐女士与本案原告陈某之间的债务消灭,20万元款项从账户A中出来后又重新回到了账户A,只是原告陈某的钱仍然没有拿到。
法院认为:
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吴某接受原告陈某的委托将20万元讨回后,理应将相应的款项转交给委托人陈某。同时,被告吴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于报酬有明确约定,亦未证明其所赔偿款具体明细,故法院对被告吴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20万元。
法官提醒:
公民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主张。委托他人讨债应在委托合同或委托书中明确约定受托事项及其范围,防止受托人在讨债中出现私自免除债务等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专业讨债人员在讨债的过程中亦应遵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非法讨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者还会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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