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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编造证据虚假诉讼,自投罗网被法院“当场拿下”

2022-08-04债权

摘要:
职业放贷人编造证据虚假诉讼,自投罗网被法院“当场拿下”

作者:周一铖

案件详情:

2021年底,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一场债务诉讼,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还本付息。

法庭上,张某提供的证据表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间,张某与甲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张某共向该公司出借1600万元,甲公司负责人对此亦曾出具过对账单、催款回执。

甲公司辩称关于借款本息已实际清偿完毕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张某却称称该公司归还的是其他借款。案件一波三折,双方各执一词,真假难辨,就这样一路打到了再审阶段。

考虑到案件的复杂程度,法院方面亦加大了人力投入,对整个借款事件的前因后果仔细排查推敲,最后查明,实际上,张某仅向甲公司支付500万元借款本金。甲公司已经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并支付了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且有进一步的证据显示,张某系职业放贷人,曾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向甲公司催收高利贷非法债务,并非法拘禁甲公司负责人。甲公司负责人在被拘禁期间被迫在前述对账单、催款回执上签字。

法律分析: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对张某处以罚款,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侦查机关。

本案中,张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多次作虚假陈述,虚构基本案件事实,属于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故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同时,张某还刻意隐瞒案涉借款系高息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且甲公司实际已清偿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对其行为应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处,认定为虚假诉讼。

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为牟取暴利,往往利用借款人急于用款的心理迫使其接受远高于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高额利息约定,在借款人已经实际清偿完借款本金及依法应予保护的利息后,仍通过诉讼方式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本息。

针对借款人已经清偿完借款本息的抗辩及举证,出借人往往伪称借款人主张的还款系归还其他借款,导致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人民法院会高度重视对职业放贷人的审查和甄别,同时要重点审查借贷关系真实性、本金借贷数额和利息保护范围等问题,严厉打击出借人隐瞒事实虚假诉讼的行为,谨防职业放贷人等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非法高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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