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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晓玲
案件详情:
2021年7月,正值双休日,李某在家闲着无聊,于是邀请张某、王某等4位朋友参加聚会,几人在李某的带领下先是吃饭喝酒,随后又去了洗浴中心和KTV。从下午玩到后半夜,玩得不亦乐乎。可最后结账时,李某突然发现自己带的钱不够了,于是拉着其他几位朋友一起来帮他付账,并承诺让朋友们先帮忙垫付一下,回家之后自己再把钱还给他们。玩得开心的张某也没有太多顾虑,一人帮李某垫付了全部的8900元,李某为其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归还时间。到期后,李某并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多次催收无果后,张某决定这朋友不做也罢了,直接把李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主张是受李某邀请参加此次聚会的,因为李某带的钱数不够,让他先垫付,承诺予以偿还,随后又提供了手机微信的转账记录与借条予以证明。而李某否认向张某借款的事实,声称几个人是AA制消费,不是自己请客买单,并且欠条上的签名是因酒后神志不清,朋友之间开玩笑签上的,至于欠条中的内容都是后来填写的,不能算数。
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并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双方的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条件。本案作为非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李某组织张某等人消费时,因所带钱款不足而提出向张某借款,双方约定由张某先行垫付消费款,随后李某再归还,原李某已就借款达成合意,双方的借款合同在张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相关消费款时就已成立。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不存在法律另行规定及原李某另行约定合同生效的情形,因此,该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张某与李某几人一起进行了一系列的消费活动,张某通过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证明了其出借资金的事实,李某对于其声称的借条上的签名是在“酒后神志不清、以为朋友之间开玩笑”的情况下签的又无其他证据,故李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三日内返还张某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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