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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克杰
案件详情:
4月27日,钱某因个人债务过重无力偿还,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陈某借款300万元(实际借款276万元),并以A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文化公司)房屋产权证为抵押,与陈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该借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消费。
借款到期前,钱某向陈某提出先行解除抵押,用该土地证向某银行抵押贷款500万元,承诺贷款成功后优先偿还其借款,陈某未同意。同年6月,钱某向陈某出具了文化公司中国银行账户200万元的转账支票,承诺贷款成功后陈某可凭该支票到银行取款,且钱某会立即偿还剩余贷款,陈某遂同意并办理了解除抵押。
后钱某虚构与A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机械公司)的采购事实和《产品购销合同》,以文化公司房屋产权证为抵押,向某商业银行贷款500万元。同年7月2日,机械公司在贷款到账后,依约将490万元贷款转至文化公司账户,后被钱某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陈某未能兑现支票。钱某在偿还陈某七万余元后,中断联系并逃匿。同年7月31日,钱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旧机动车转让协议书》是否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形?
被告人钱某作为文化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钱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单位犯罪。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
合同诈骗罪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了欺诈手段;三是,合同诈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其行为具备以上特征,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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