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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不告知债务人,新债权人或无法主张权利

2022-04-20投资,债务,以债抵债,合同法,债权人,债务人,权利

摘要:
转让债权不告知债务人,新债权人或无法主张权利

作者:周一铖


案件详情:

2019年初,陈某向某投资公司借了笔钱来周转自家生意,约定两年之后还。2019年12月12日,某投资公司因要偿还对刘某的债务,于是想要“以债抵债”,经过与刘某的协商,某投资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之规定,自愿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1、尹某累计拖欠甲方借款本息伍拾伍万元,甲方将其中伍拾伍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享有该债权。2、债权转让后,甲方所欠乙方的伍拾伍万元借款的债务自然消失,乙方应将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持有甲方的债权凭证交还给甲方(若乙方已遗失该凭证,应出具书面作废声明),并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再次主张该债权。3、本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后,由双方共同通知作为债务人尹某。4、如本协议的部分条款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应有效和执行。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用于通知尹某,自双方签字并送达尹某后立即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签订时,陈某并未到场,某投资公司称事后会转告陈某债权转移的事情。2021年初,刘某未收到上述协议的还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毫不知情的陈某来到法庭,主张自己从未听说过自己要向他人还钱,某投资公司也从未通知过他这种事情。经法院核实,某投资公司也承认,其手下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忘记了此事。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刘某某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在处分该债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陈某,否则陈某有理由不对新的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结合以上法条,法院最终驳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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